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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3 浏览量:1041次

漯河市水利局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加强我局政府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促进我局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信息发布的总体原则和内容

发布内容遵循的总体原则: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工作最新动态。

(一)我局制定的对外公布的机构信息、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信息等;

(二)由我局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

(三)水利系统工作动态情况;

(四)可共享的其他文件信息。

二、信息审核、发布流程

(一)机关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应及时交由局存档,预发布的信息经局办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重大信息、敏感信息须报分管领导审核,上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才能发布。

(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须明确一名信息员专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经请示科室领导同意后将信息报送至局办,信息经局审核后予以网上对外公开发布。

三、信息安全要求

(一)网站信息发布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层层把关,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二)市水利局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是国家或省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经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2、3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四、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制度由局办负责最终解释。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