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浏览量:429次
漯河市水利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豫水办安监〔2017〕8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可根据《漯河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漯水发〔2017〕240号)认定。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局属水利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涉及多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第三条 需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为: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四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进行登记上报,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五落实”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重大事故隐患名称及被督办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被挂牌督办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防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待制定安全专项方案后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 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讲整改情况向负责督办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提出摘牌销号书面申请。整改情况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现状、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预防措施、其他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 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治理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或项目,负责督办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逐步实施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同时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彰。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约谈法人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从重追究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通知书
重大事故隐患名称 | |
督办单位 | |
被督办单位名称 | |
重大事故隐患简述 | |
督办要求 | |
督办程序 | |
联系方式 | 督办单位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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